3033 威健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5-06 17:32:01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認股價格低於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6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董事長核定之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含
 永續發展相關投入面向)、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擬定之
 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擬訂後,經由董事長核定,並提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
 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50%為認股價格,實際認股價格由董
 事會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既得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既得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留職停薪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但若遇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
   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本辦法第八
   條第三項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